《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1、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所谓“个人经营”是指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公民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他人。同时,公民个人仅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此而连累家庭。所以,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只能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家庭的全部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的,应该首先将个人的财产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然后以独资经营者个人应得的财产来抵偿债权的债务。

当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既包括经营资本,也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局限于经营的财产。一般来讲,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当出现债务后,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动用其他的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偿还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1、以公民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
(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来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
(2) 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的个人财产与他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
(3) 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3、个人经营的工商个体户,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