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积累云!
首页 服务市场 需求大厅 企业问答 企业课堂
发布需求

定制您的需求,坐等服务商上门

  • 一键发布

    不需花时间选服务商

  • 快速响应

    需求发布后,15分钟快速响应

  • 智能推荐

    大数据只能推荐最优服务商

  • 完全免费

    不向雇主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 发布需求

发布需求

只需三步,快速梳理需求

  • 顾问问诊
  • 方案报价评估
  • 严选服务人员
  • 省心省钱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

网站开发 APP开发 微信小程序开发.....

下一步
您所在的行业
上一步 下一步

请放心,积累云会保护您的所有信息

您的联系方式:

发送验证码

您可能还想补充点:

上一步 提交需求
当前位置: 企业课堂 > 财会税务 > 【发票问题】对“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加收滞纳金?_积累云工商

【发票问题】对“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加收滞纳金?_积累云工商

来自:积累云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510人  

2015年2月取得进项并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现在防伪税控系统对比出为失控发票,做进项税转出需2015年2月做进项税转出,若有税款,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问:是可否本月转出,不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规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认证后失控”的发票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如属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属于购买发票、虚假抵扣偷税之嫌,除了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赞0

收藏 0

相关标签:
上一篇:【财务管理】税务稽查72项重点_积累云工商 下一篇:【发票问题】发票号码与认证结果不同如何处理?_积累云工商

预约服务 快速申请

企业服务严选平台

立即申请

热门关键词

公司 注册 商标 转让 费用 资料 版权 商标注册 地址 注册商标 服务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票据 专利 流程 登记 材料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

本周热议

1.注册100万的公司,需要一次缴清吗?

2.代理记账业务,每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3.注册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4.代理记账包含哪些服务?

5.代理记账包含哪些服务?

6.专利经纪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文件?

企业服务严选平台

客服热线

17318992081

(9:00~24:00)

手机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生辰八字 网站建设 成都信用网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网站建设 小程序开发 了梵博展机构

蜀ICP备17013084号-5 成都网站建设:思乐科技